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第   10    條
本貸款之利率以中央銀行核定之貼現利率計算,凡基於本辦法第三條所稱
之貼現票據,得向中央銀行申請重貼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