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第   11    條
本貸款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