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第    3    條
凡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之應收客帳,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
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且未經提作貸款擔保者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