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第    5    條
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票據」申請貼現者,應就其提作
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隨附所收遠期票據,送由銀行於貸款核定後
,委託保管託收,在貸款未償清前,銀行對其委託保管託收票據,得於票
載到期日逕行提示,並得於收妥後扣抵其貸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