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第    8    條
本貸款每筆金額,以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金額七成為原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