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第    4    條
金融業申請為前條登記時,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
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有非執行職務所需者。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合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
    之標準者。
四、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