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第    6    條
金融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
內申請為終止登記。
金融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