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增加股金實施要點(085.09.12台財融字第8553964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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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股應按基數分一至三期實施。
一  股金在一百萬元以下者分三期平均增加,限六十年六月底增足三百萬
    元。
二  股金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分二期平均增加,限六十年三月
    底增足三百萬元。
三  股金在二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者限第一期內增足三百萬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