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增加股金實施要點(085.09.12台財融字第8553964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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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股,各期成績未達規定標準者,其該年度考績應列為丙
等以下,凡未能在最後期限內增足三百萬元者,應命令與其他信用合作社
合併改組或撤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