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112.10.31金管銀國字第1120144787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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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防衛器材
 (一) 運鈔人員應穿著防彈衣帽,並視需要備自衛器材、瓦斯噴霧器或小
      型電擊棒 (應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不強制規定) 。
 (二) 營業廳預備有口哨、木棒、瓦斯噴霧器或小型電繫棒供員工視需要
      防衛備用 (應由各單位自行進定不強制規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