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086.02.19台財融字第86605998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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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連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
    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
    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
    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