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