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第    7    條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及表格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