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1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於六個月內收足資本,以現金
繳存於財政部指定之銀行,報請驗貨,並辦理公司登記及營業登記,俟財
政部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准營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收足資本報請驗貨者
,原核准案自動失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