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3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營業地址、經營業務項目、資本總額暨董事、監察人有變
更時,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財政部及經濟部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