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5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擔任商業票據之簽證、承銷、保證或背書時,須業發行此
項商業票據之公司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憑以決定
其發行數額,並須對買賣該項短期票券之客戶提供該發行公司之公開說明
書。但發行此項商業票據經由金融機構保證者,得免得理徵信調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