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9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不得辦理存款及放款業,並不得買賣其董事長、常務董事
 (未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 或經理人所擔任董事長、常務董事 (未置常務
董事者其董事) 或經理人之企業所發行之票據。但該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
經銀行承兌或保證者及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均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