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臺灣地區銀行併購香港或澳門之銀行或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
,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