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
第    8    條
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