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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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
      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