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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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
      際會計準則(IAS )、解釋、解釋公告及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業務
      對交易雙方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
      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