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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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有涉及新臺幣及外幣之轉換部分,應依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