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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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
      入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
      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
      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