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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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交易資
      訊。
      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規定之作業規範向該中心報送
      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等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