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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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
      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
      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
      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
      契約文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