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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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
    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本點
    第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
    (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
    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
    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