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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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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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