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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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銀行應將第二十七點及前點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
        目並辦理查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