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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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相關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作為證實申請事
          項或保證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結構型商品。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八)為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九)違反銀行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客戶交易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