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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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客戶得就其交易請銀行提
        供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之報價資訊;如該結構型商品係提供予屬
        自然人之一般客戶,銀行應提供客戶市價評估資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