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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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
        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
        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
        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