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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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關履約給付方式、交易
        相對人集中保管帳戶之確認開立、避險專戶有價證券質押之禁止
        、基於避險需要之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相關規定、交易相對
        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確認登記、契約存續期間、集中度管理
        、利害關係人交易之限制規定,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規定辦理。
        銀行為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避險需要買賣國內上
        市櫃股票者,應設立避險專戶,其開立、履約給付及資訊申報作
        業,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