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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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注意事項所稱一般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且非
    屬專業客戶者。
    中華民國境內之專業客戶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得以書面向銀行要求
    變更為一般客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