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第    3    條
指定銀行收到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
機構所開信用狀,得通知臺灣地區受益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