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改進銀行業務注意事項(109.12.08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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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關於加強人員訓練與考核方面:
 (一) 各行局庫應積極提高行員之職業水準:
      1 甄選優秀行員擔任授信工作。
      2 授信人員應接受定期性或不定期性之在職訓練。
      3 在職訓練課程,應包括法律知識、工商企業近況、國際貿易、銀
        行實務及授信實例等。
      4 各行局庫應視業務需要,自行舉辦在職訓練或委託專業機構代辦
        訓練事宜,或選派行員參加專業訓練。
      5 在職訓練課程,應以實例為主,以簡短演講繼以實例討論之方式
        進行,課程之編撰,宜著重實用,少涉理論,由專家配合銀行授
        信人員會商研訂。
 (二) 各行局庫應擬定各項訓練計劃,對新進及在職各級行員與主管予以
      調訓進修,以培養專業人才,訓練計劃訂定後應報請財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