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
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
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
者,其當選無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