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9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辦理。各組社員代表
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