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並應報請派員指導監督。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七日前將選舉時間、
地點、應選名額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選舉人。社員代表選舉並應於各
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