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選舉,應以會議方式行之
。出席人數須有選舉人總數之過半數,始得進行選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