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3    條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
    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
    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