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33    條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選舉票應由監選人員及選
務人員會同加封,並由信用合作社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