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48    條
理事會或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信用合作社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
機關得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理事主席、理事會及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
不利於信用合作社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