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093.12.28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918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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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小企業銀行應積極謀求銀行業務之發展,其辦理合會貸放會金之最
    高金額,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六十五年六月底餘額為準外,其餘均
    以六十八年六月底之餘額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