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093.12.28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918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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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小企業金融協會應依照前條核定之利率,編製合會金表,通函所屬
    會員單位實施,並分報本部及中央銀行核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