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06.05.22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137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前條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