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06.05.22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1370號令修正)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財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財務報
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銀行負
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