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086.02.17台財融字第8660590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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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在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設立分公司,每年不得
    超過一處。同一市區內,每一公司僅准設分公司一處。其在縣轄市設
    立者,以三處為限。
    總公司所在地不設分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