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086.02.17台財融字第8660590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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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短期票券交易商增設分公司,應以最低資本額為起算點,每增設一處
    ,應增加新台幣五千萬元,不足五千萬元者,應補足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