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086.02.17台財融字第8660590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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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
    左列資料向財政部申請:
 (一) 分公司營業計畫書及擬設立之地點。
 (二) 擬申請設立地區之人口、工商單位數。
 (三) 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其資產為土地並經重估
      價者,應附按公告現值轉列公積古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明細表。
 (四) 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列有關資料。
    申請增設分公司案件,於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二個月內審核完畢。
    申請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