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086.02.17台財融字第8660590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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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短期票券交易商經核准增設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八個月內向財
    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原核准案
    即自動失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